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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

校发〔2004〕159号

文章来源:   作者:杨雯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5日 16:56    阅读: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在我校建设一支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央财经大学所有教学科研、管理人员及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教师)。

第三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四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教师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和学生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聘任、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学术组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八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责成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并提出初步意见。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院系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五条的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十一条 在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编辑: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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